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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4 15:37:23 阅读:239
对真空锅炉的监管方针
        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2002年5月发文【国质检锅函288号】,对真空锅炉的运用作了明确规则: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转体系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制作企业应按标准制作真空相变锅炉,而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装置者)安全运用,保证运用时锅炉体系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真空相变锅炉的装置单位对装置质量契合制作企业的装置要求负责。契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装置后不用由质量技能监督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督查组织进行承认,也不用办理运用挂号注册手续。
常压热水锅炉不受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办理
       特种设备法令将锅炉进行了以下界说:
       是指运用各种燃料、电或许其他能源,挤压机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必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规模规则为容积大于或许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许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许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这样就将常压热水锅炉剔除了锅炉行列。
      故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下发了《关于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文件号 国质检法[2003]206号)其中条款如下:
        特种设备规模按质检总局制定、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质量技能监督局公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督查规则》(原质量技能监督局令第11号)中触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具体内容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督查规则》(质量技能监督局令第11号))。
        因而目前常压热水锅炉不再受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办理。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督查作业的告诉(摘抄)
(三)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装置要求。为便利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越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获得锅炉装置许可证的单位同时进行装置,并由锅炉装置监督查验组织同时施行装置监检,归入锅炉运用挂号。如管道长度超越上述规模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获得压力管道装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装置,归入压力管道运用挂号。